類風濕關節炎若延誤治療,受破壞的關節活動能力,將無法逆轉;為令病人及早得到適切治療,醫學界一直強調及早診斷的重要性。
過往,醫生一直參照美國風濕病學會在1987年發表的準則,作此症的診斷標準,當中的項目包括︰一、關節晨僵大於一個小時以上;二、十四個主要關節區中,至少要有三個關節區有發炎;三、有手部的侵犯;四、對稱性的關節炎;五、類風濕性因子呈陽性反應;六、有類風濕性結節;七、X光片呈現關節週邊骨質疏鬆或骨頭有邊緣侵蝕。上述第一至四點,須持續六星期或以上,而這七點中需有四點符合,才會被確診。
然而,有關標準其中一個不足之處,是令一些早期未有明顯徵狀的個案,未能被及時發現。為令這類早期患者能被及早鑑別,美國風濕學會於2010年頒佈新的診斷標準,若病人於以下評分中取得6分及以上,便會被確診患類風濕關節炎:
A. 受影響關節
1個中等-大關節 (0分)
2-10個中等-大關節 (1分)
1-3個小關節 (2分)
4-10個小關節 (3分)
多於10個小關節 (5分)
B. 血清學測試 (必須具其中一項檢測結果)
類風濕因子(RF)或anti-CCP抗體均陰性 (0分)
類風濕因子或anti-CCP抗體其中1項呈弱陽性 (2分)
類風濕因子或anti-CCP抗體至少1項強陽性 (3分)
C. 急性期反應物 (必須具其中一項檢測結果)
C反應蛋白和紅血球沉降速率均正常 (0分)
C反應蛋白或紅血球沉降速率異常 (1分)
D. 症狀持續時間
少於6星期 (0分)
6星期或以上 (1分)